东方环宇: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14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新疆东方环宇燃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高文生 高 超 彭 维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