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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环宇:中信证券关于东方环宇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2021-01-0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东方环宇
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1号)核准,新疆东
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环宇”、“公司”或“发行人”)向李明、
李伟伟与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集团”)非公开发行
29,382,714股新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
机构和主承销商,按照贵会的相关要求,就本次发行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
本报告。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
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本次发行股票的初始发行价格为12.60元/股。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
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12.15
元/股。


                                     2
(三)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9,382,714股,与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29,382,714股一致。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根据公司 2020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李明、李伟伟、
环宇集团与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方式为现金认购。

    根据公司 2020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本次发行的认
购对象调整为李明、李伟伟与环宇集团,认购方式为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前,李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2.81%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李明先生
的一致行动人李伟伟先生(两人系父子关系)直接持有公司 4.43%的股份;李明与李伟
伟先生通过环宇集团间接控制公司 25.87%的股份,两人合计控制公司 63.11%的股份,
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李明先生、李伟伟先生与环宇集团将分别持有公司
6,239.96 万股、1,284.81 万股和 5,511.27 万股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8.83%,
公司控股股东仍然为李明先生,实际控制人仍然为李明与李伟伟先生。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五)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356,999,975.1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0,258,576.93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46,741,398.17 元。

(六)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
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3
 合《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规定。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已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0
 年4月27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相关修订事项已于
 2020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0 年 9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申请。

      2020 年 10 月 10 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1 号),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审议通过,并获得了证监会的核准,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过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时间安排

       日期                                 非公开发行时间安排
      T-1日          1、正式向证监会进行启动发行前报备
(2020年12月20日)   2、证监会同意后,将《缴款通知书》发送至认购对象
                     1、认购对象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划付认购资金
       T日
                     2、会计师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收款账户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验
 (2020年12月21)
                     证,出具验证报告
      T+1日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付至发行人指定募集资金专户
(2020年12月22日)   2、会计师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的到账情况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1、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具发行情况报告书
      T+2日
                     2、发行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2020年12月23日)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出具合规性意见
       T+3日
                     1、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总结材料
 (2020年12月24日)
        预计         1、开始办理股份登记、上市申请事宜
2020年12月27日及之后 2、刊登股份变动公告及上市公告书等

 (二)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4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
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本次发行股票的初始发行价格为12.60元/股。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
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2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12.15
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9,382,714股,募集资金总额356,999,975.10元,减除
发行费用10,258,576.93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6,741,398.17元,未超过
发行方案中募集资金规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李伟伟及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环宇集团

(三)缴款与验资情况

     2020年12月18日,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李
明、李伟伟及环宇集团发送了《缴款通知书》。2020年12月21日,李明、李伟伟及环宇
集团已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了中信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
用账户。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到位的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835
号),经验证,截至2020年12月21日,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李
明、李伟伟、环宇集团缴纳的网下申购东方环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的资
金人民币356,999,975.10元。

     2020年12月22日,中信证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募集资金。
2020年12月22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新
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836号),确认发行人的
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12月22日,东方环宇实际已向李明、李伟
伟 、 环 宇 集 团 定 向 增 发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 A 股 ) 股 票 29,382,714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356,999,975.10元,减除发行费用10,258,576.93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
346,741,398.17元,其中计入股本29,382,714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17,358,684.17
元。

    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内   容                            不含税金额(元)
                承销保荐费                              8,419,810.74
                 律师费用                               1,050,000.00
               审计验资费用                             141,509.43
                信息披露费                              495,094.34
                  印花税                                 86,707.03
                证券登记费                               27,719.54
              发行文件制作费                             37,735.85
                  小   计                              10,258,576.93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股票配售过程、
缴款和验资、认购资金来源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的核查

(一)发行对象资金来源及私募备案情况的说明

    李明、李伟伟及环宇集团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的自
有资金以及自筹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李明、李伟伟及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环宇集团,
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
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
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

(二)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
                                        6
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相关制度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
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类专业投资者、B类专业投资者和C
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
C5。

    本次东方环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风险等级为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发行对象履
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李明、李伟伟属于普通投资者C4级,环宇集团属于普通投资者
C5级,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情况

    2020年9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发行人于2020年9月22日进行了公告。

    2020年10月10日,公司取得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1号),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
发行。发行人于2020年10月12日进行了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
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
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
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7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1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
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
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修订稿,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对象不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
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为其合法的自有
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
的情况。”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
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邱志千                       李 建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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