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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环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1-04  

                          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公告编号:2021-003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1号)核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382,714股(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56,999,975.1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6,741,398.17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
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年 12月22 日出具了 大华验字( 2020)
00083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
有关授权,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及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
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伊宁供热共同与中信证券和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上
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1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     728728036013000067021
  2          伊宁市供热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      513010100100261577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昌吉市燃气管道建
设及配套设施改造工程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与热源环保设备升级及供热管网改造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
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 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机构。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开户行应当
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的方式同时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终
止。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