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环宇: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2021-01-06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
了公司关于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对相关事项的报告,
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伊宁市供热有限公司提供超比
例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构成关联交易。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公司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伊宁供热提供借款的方式实施
募投项目,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高文生 高 超 彭 维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01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