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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环宇:独立董事关于东方环宇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1-02-25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2021年2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并发表

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6 个月,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与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高文生                     彭 维                 高   超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