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环宇:关于东方环宇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核查意见2021-02-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
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新疆东方
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环宇”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
续督导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对东方环宇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1 号)核准,东方环宇向李明、李伟伟及
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
29,382,714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2.15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56,999,975.1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0,258,576.93 元(不含增值税)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346,741,398.1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
华验字[2020]000836 号)予以验证。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和发行费用基本情况
根据《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昌吉市燃气管道建设及配套设施改造工程项目 19,374.88 14,700.00
热源环保设备升级及供热管网改造项目 17,060.15 13,000.00
1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8,000.00
合计 46,435.03 35,700.00
根据《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内 容 不含税金额
承销保荐费 841.98
律师费用 105.00
审计验资费用 14.15
信息披露费 49.51
印花税 8.67
证券登记费 2.77
发行文件制作费 3.77
小 计 1,025.86
三、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以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情况和以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新疆东方
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
核字[2021]001270 号)。
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4,317.47 万元。经鉴证后的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和置换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已预先投入金额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昌吉市燃气管道建设及配套设施改造工程项目 1,159.95 1,159.95
热源环保设备升级及供热管网改造项目 3,157.52 3,157.52
补充流动资金 - -
合计 4,317.47 4,317.47
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
为 148.03 万元。经鉴证后的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具体如下:
2
单位:万元
自有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内容
(不含税) (不含税)
承销保荐费 - -
律师费用 105.00 105.00
审计验资费用 4.72 4.72
信息披露费 23.09 23.09
印花税 8.67 8.67
证券登记费 2.77 2.77
发行文件制作费 3.77 3.77
合计 148.03 148.03
四、会计师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及以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新疆
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1]001270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截止
2021 年 1 月 31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审批程序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
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议案》。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
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议案》。
3、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作为东方环宇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有资金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3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且已由大华进行了专项
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邱志千 李 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0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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