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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环宇: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环宇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7-06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东方环宇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21]第 35 号




                         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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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21]第 35 号

致: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李大明律师、常娜娜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
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19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
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
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5 日 12:00 时在新疆
昌吉市延安北路 198 号 24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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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到表》,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
供的相关资料、公司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网络和现场投票
情况的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
13 人,代表股份数为 132,682,4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0605%,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 12 人,代表股份
132,680,3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59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1 人,代表股份 2,1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董监高列席签到表》,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以
下 3 项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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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监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查验《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票》《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
案统计表》,并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现
场及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上述议案均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了表决,上述
议案均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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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
效文本。




天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金           山                经办律师:李大明


                                                      常娜娜




                                       2021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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