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发出前, 收到了公司关于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对相关事项的报告,并对会 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财务审计 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具备证券服 务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将 《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