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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环宇:东方环宇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6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在2021年度,公司依据相关的内控制度,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进行
内部监督跟踪,形成合理有效的内控体系,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
在内控体系下健康、稳定运行。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监管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基本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
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
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检查监督的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表示同意。
     2、《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
股东回报等因素。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强化现金分红的相关政策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董
事会提出的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分红
政策规定,实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很好地
维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
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大华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该所具备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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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
满足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聘请财务审计机构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2022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4、《关于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公司拟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发展情况,结合公司
的实际经营效益,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制定的,薪酬方案合理,有利于调
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符合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董
事会关于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
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在保证正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
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6、《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含本
数)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金融机构理财
产品,其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财务状况
良好,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和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公司及子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
理收益,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直接或变相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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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及募集资金管
理违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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