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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环宇:东方环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8-16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706)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2 年 8 月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706)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规范和保障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每名独立董事最多兼任不得超过五家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的独立董事职
务。
    每届独立董事的具体人数由公司章程予以确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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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应对被提名人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本条的规定公布相关
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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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延期召开或
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全体董事会
成员三分之一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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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
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说明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向公司股东予
以通告,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通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股东通告义务;
(三) 通告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十四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充足时间,对公司生产经
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
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做出声明:
(一)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二)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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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一) 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
面记载。


                     第六章 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
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需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二十条 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
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向公司股东予以通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通告事
宜。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所需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确定。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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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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