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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环宇: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环宇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01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
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了贵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2 年 8 月 16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
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因根据政府部门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原召开地点所在区域已实行临
时性静态管理措施,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最大限度保障股东、股
东代理人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同时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对疫情
防控期间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
与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
性公告》”),调整事项如下:一、建议 A 股股东优先选择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二、调整现场会议召开方式为通讯方式。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过通讯方式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原定采取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原定于2022年8月31日12:00在新疆昌吉市延安北路198号26楼
会议室召开,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在原定会议召开地点设置
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的召开方式调整为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向成功登记注册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接入方式,以通讯方式出席的股东需
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提供与现场会议登记要求一致的资料或文件。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四)经本所律师见证,贵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中午12:00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明先生主持。

   (五)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提示性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计 10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132,169,60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9.789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统计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2 年 8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二)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

   (三)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
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二)股东大会通讯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通讯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三)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以
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的贵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通讯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通讯方式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132,169,6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132,169,6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132,169,6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132,169,6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32,169,6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32,169,6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32,169,6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132,169,6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