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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环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2-12-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
构”)作为正在履行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环宇”、“上
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对公司进行
了现场检查。由于近期北京、新疆等地新增多起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根据证券业
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证券公司开展保荐承销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及东
方环宇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本次现场检查主要采取视频、音频访谈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查阅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李良、李建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 年 12 月 15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李良、李建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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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查阅并复印公司内控制度文件、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信息披
露文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等;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
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
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通过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并核
查公司资金往来的账务情况等。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
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大额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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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支付凭证,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已得到有效执行,公
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
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
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
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
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采购销售合同
等,并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东方环宇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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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东方环宇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中信证券认为:2022 年以来,东方环宇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
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东方环宇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公司将持续关注东方环宇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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