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 以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具备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经验和 能力。公司拟聘任其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玉波、彭维、范敏燕 2023 年 4 月 24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