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 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 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阿科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21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2,170 万股,并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 行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8,670.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 6,500.00 万股, 无限售条件股份为 2,170.00 万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8,670.00 万股,其中有限售 条件股份为 6,500.00 万股,无限售条件股份为 2,170.00 万股。前述限售股形成后 至本公告披露日止,公司未发生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股本 总数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如下: 承诺人 承诺内容 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 公司股东陈昱、何旭强、甘源、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 黄健伟、巴小昂、董永辉、从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如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 远明、徐杰、倪卫东等 9 名自 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 然人 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 1 中山联动第一期股权投资中 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 心(有限合伙)、无锡金投产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 业升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如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 限合伙)、上海艾朋投资合伙 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 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中汇 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 金玖三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等 4 位非自 然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不在该部分股份之上设定担保或其他足以影响 本人充分行使基于该部分股份所产生之权益的限制; 2、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3、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人员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尤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 卫民、张文泉、常俊、陆敏(离 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任)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 调整)。 如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而 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 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 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 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10 月 25 日(星期四)。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19,0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95%。 3、本次限售股流通的股东人数共 17 名。 4、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2 单位:股 持有限售股占 股东 持有限售股数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 序号 公司总股本比 名称 量 数量 股数量 例 1 尤卫民 2,900,000 3.34% 2,900,000 0 2 陈昱 2,000,000 2.31% 2,000,000 0 3 何旭强 2,000,000 2.31% 2,000,000 0 中山联动第 一期股权投 4 2,000,000 2.31% 2,000,000 0 资中心(有限 合伙) 无锡金投产 业升级股权 5 投资基金企 2,000,000 2.31% 2,000,000 0 业(有限合 伙) 6 甘源 1,820,000 2.10% 1,820,000 0 7 黄健伟 1,380,000 1.59% 1,380,000 0 8 张文泉 1,020,000 1.18% 1,020,000 0 上海艾朋投 9 资合伙企业 1,000,000 1.15% 1,000,000 0 (有限合伙) 10 巴小昂 700,000 0.81% 700,000 0 11 董永辉 600,000 0.69% 600,000 0 上海中汇金 玖三期创业 12 投资基金合 500,000 0.58% 500,000 0 伙企业(有限 合伙) 13 丛远明 400,000 0.46% 400,000 0 14 常俊 360,000 0.42% 360,000 0 15 陆敏 155,000 0.18% 155,000 0 16 徐杰 120,000 0.14% 120,000 0 17 倪卫东 75,000 0.09% 75,000 0 合计 19,030,000 21.95% 19,030,000 0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行 3 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万股 股份性质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1、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550.00 -550.00 - 有限售条件的 2、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5,950.00 -1,353.00 4,597.00 流通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6,500.00 -1,903.00 4,597.00 无限售条件的 A 股 2,170.00 1,903.00 4,073.00 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2,170.00 1,903.00 4,073.00 股份总额 8,670.00 - 8,67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阿科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 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 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阿科力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吕雪岩 钟丙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