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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科力: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9-04-03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作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从 2018 年 1 月到本报告出具之日(履职期间),我们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对履职期间工作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履职期间公司运转正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
大经营决策事项均按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程序。我们认真研究和审议了董事会的
各项议案,未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现象,也未发生危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未对审议议案提出过异议。

1. 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履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7 次董事会和 4 次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单世文亲自出席 7 次董事会和 3 次股东大会会议。

独立董事冯凯燕亲自出席 7 次董事会和 3 次股东大会会议。

独立董事丁玉强亲自出席 5 次董事会和 3 次股东大会会议。

独立董事窦红静亲自出席 2 次董事会和 1 次股东大会会议。

2.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履职期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4 次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了 1 次会议,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1 次会议。独立董事冯凯燕、单世文作为审计委员会成
员,亲自出席了全部审计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单世文、丁玉强作为薪酬和考核
委员会成员,亲自出席了全部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履职期间,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1、2018 年 4 月 1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充分核查后,现就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致同审字( 2018)第
110ZA4591 号确认,2017 年度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50,014,008.26 元,扣除母公司
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5,001,400.83 元 2017 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45,012,607.43 元,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股本 86,7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4,680,000.00 元,占
公司 2017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69.34%。

    公司在充分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合理利益,结合公司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及
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的情况下,制订了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和发展的利润分配预案。
预案既保证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为公司后续发展积蓄能量,给投资者带
来更大的回报,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 2017 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审核,认为其
薪酬的发放能够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经营业绩挂钩,能够起到激励约束的效
果,披露的金额与实际发放的金额相符,且符合公司薪酬制度。

    (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
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
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独立
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4)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理财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
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有
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
不超过 8,000 万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理财,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的反映了 2017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2017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该报告。

     (6)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履行职责,且顺利完成了公司 IPO 的审计工作。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7)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
见
    《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编制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的反映了 2017 年度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况,2017 年度公司未发生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
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报告。

    (8)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
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9)关于确认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及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
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经营生产需要,是按一般
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
进行。公司主营业务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对本公司独立性没有影
响。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份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时此类关联交易的金额较小,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无不利影响。根据实际情况,2018 年公司预计不发生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性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 2017 年关联交易
的确认及对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测。

    (10)关于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邵明晟先生的简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现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选任和行为指引》的有关规定。
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的要求,董事
会提名邵明晟担任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相关程序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同意补选董事
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冯莉女士的简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财务负责人的职责要
求,董事会提名冯莉女士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相关程序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同
意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12)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
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保证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
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
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
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2、2018 年 8 月 2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充分核查后,现就补选独立董
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对窦红静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
了审核,我们认为窦红静女士具备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经验及任职条件,未发现
其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进入尚未解除的情
况,也未发现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窦红静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3、2018 年 11 月 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经充分核查后,现就关
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障投资
安全的前提下,委托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
益,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委托理财业
务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该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同意授权总经理组织实施相关事宜。

三、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履职期间,我们对公司生产车间及募投项目场地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了解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或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
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
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我们在公司 2018 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全年
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 2018 年年报审计工作安
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到公司实地考察,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审会计师
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公司能够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
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很快,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不断学习提高相关专业知识,
本着一贯诚信与勤勉的工作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
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
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履职期内,我们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没有聘请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况,也没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2019 年,
我们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
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述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凯燕




                                                     2019 年 4 月 1 日
(本页无正文,为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

      窦红静




                                                     2019 年 4 月 1 日
(本页无正文,为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世文




                                                     2019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