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科力: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公告2019-04-03
证券代码:603722 证券简称:阿科力 公告编号:2019-020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议案》。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相应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公司合并;
第 二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三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或者股权激励;
条 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司收购其股份;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不得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交易的方式; 的方式;
第 二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十 四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条 他方式。 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份的,经公司董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
第 二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十 五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条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 司 依 照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工。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和投资计划; 资计划;
第 四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十条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第 一
百 零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七条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职权。 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刊载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