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科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30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
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
观判断原则,经过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现就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因调整解除限售比例,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内容作了部分修订。经审阅,我们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
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锁定安排、解锁安排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
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
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六)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定价系贴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综合
考虑各激励对象薪酬情况,匹配各激励对象整体收入水平确定的,不存在利益输
送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针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进行部
分修订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鹏飞
2019 年 11 月 29 日
(本页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窦红静
2019 年 11 月 29 日
(本页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瑞
2019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