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科力: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05-09
证券代码:603722 证券简称:阿科力 公告编号:2020-000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5 月 8 日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4.75 万股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3.685 元/股
根据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75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8 日。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9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2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阿科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2、2019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3、2019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
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
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
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
相应的法律意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完成首次授予 99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登记工作。
(二)董事会就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预留部分
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8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5 月 8 日;
2、授予数量:24.75 万股;
3、授予人数:共 1 人,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授予价格:13.685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授予后
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授予的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和 24 个月;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期解除限售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占预留授予总数的比 占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激励对象
量(万股) 例 的比例
尤卫民 24.75 100% 0.28%
合计 24.75 100% 0.28%
二、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慎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作
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
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以 2020 年 5 月 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
象授予 24.7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买
卖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8 日,据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股份
支付费用总额为 334.50 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
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本次限制性股票总成本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334.50 167.25 139.37 27.87
注 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注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
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注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
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
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
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
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 2020 年 5 月 8 日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的授予日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
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20 年 5 月 8 日为授予日,以 13.685 元/股的价格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24.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针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本次
授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价格符合《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
4、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