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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科力: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6-01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拟审议的相
关材料进行了充分审查并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主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

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
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
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涉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

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窦红静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瑞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沈大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