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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科力: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2-04-01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作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从 2021 年 1 月到本报告出具之日(履职期间),我们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对履职期间工作述职如下:

   一、    出席会议情况

   履职期间公司运转正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
大经营决策事项均按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程序。我们认真研究和审议了董事会的
各项议案,未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现象,也未发生危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未对审议议案提出过异议。

   1、 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履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和 4 次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窦红静亲自出席 9 次董事会和 4 次股东大会会议。

   独立董事王瑞亲自出席 9 次董事会和 4 次股东大会会议。

   独立董事沈大龙亲自出席 7 次董事会和 3 次股东大会会议。

   独立董事王鹏飞亲自出席 6 次董事会和 2 次股东大会会议。

   2、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履职期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4 次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1 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独立董事王瑞
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亲自出席了全部审计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王鹏飞作为审
计委员会成员,亲自出席了两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沈大龙作为审计委员
会成员,亲自出席了两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王瑞、窦红静作为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成员,亲自出席了全部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窦红静作为提
名委员会成员,亲自出席了全部提名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王鹏飞作为提名委员
会成员,亲自出席了一次提名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沈大龙作为提名委员会成员,
亲自出席了一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履职期间,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1、2021 年 1 月 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充分核查后,就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
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
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激发激励
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2、2021 年 3 月 2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充分核查后,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完善,涵盖公司经
营的各个环节,报告期内,公司能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根据自身的实际情
况,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各项业务活动。未来期间,公司应继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
康、可持续发展。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报告。

    (2)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及相关业务审计资
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
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
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充分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合理利益,结合公司现金流状况、资
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的情况下,制订了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和发展的利润
分配预案。预案既保证公司既定项目能顺利实施,为公司后续发展积蓄能量,给
投资者带来更大的回报,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4)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
见

     《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编制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的反映了 2020 年度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况,2020 年度公司未发生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
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报告。

     (5)关于 2020 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审核,认为其
薪酬的发放能够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经营业绩挂钩,能够起到激励约束的效
果,披露的金额与实际发放的金额相符,且符合公司薪酬制度。

     (6)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
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
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
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
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7)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
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8)关于控股子公司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该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该关联交易定价
参考公平市场价,交易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独立性;在本议
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本次关于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9)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根据对沈大龙先生的个人履
历、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沈大龙先生具备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
经验及任职条件,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
者且进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发现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
罚和惩戒。同意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2021 年 5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充分核查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拟与泰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的议案》

    本次公司与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是基于公司未
来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是公司履行股东义务的必要途径,有利于实现提升公司的
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将本次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进展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终止“年产 20,000 吨脂肪胺扩产项目”的二期项目“年产
10,000 吨脂肪胺”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决策;
有助于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拟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2021 年 5 月 3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充分核查后,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
照主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
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主板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主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
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主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资格和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主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主板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申请本次发行股票。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预
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
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
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
第 110A011593 号)。

    (6)《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 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
告[2015]31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编制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及填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作
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对该填补
措施所做出的相关承诺。

   对此,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2021 年 6 月 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
充分核查后,现就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
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
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激发激励
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6、2021 年 8 月 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
充分核查后,就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及
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7、2021 年 10 月 2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充分核查后,现对公司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
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经审阅何旭强先生的简历等材料,未
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
司董事选任和行为指引》的有关规定。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
素养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的要求,董事会提名何旭强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相关程序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同意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2021 年 11 月 3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充分核查后,现就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障投资
安全的前提下,委托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
益,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委托理财业
务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该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同意授权总经理组织实施相关事宜。

   履职期间,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情况如下:

    1、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的执
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在 2020
年度的审计工作中,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循独立、客观、公证
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公司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关于控股子公司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

   该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该关联交易定价
参考公平市场价,交易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3、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主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
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
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
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涉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
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

   三、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 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的实地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现场考
察,并跟公司管理层进行了现场沟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并
通过电话或邮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
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
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我们在公司 2021 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全年
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 2021 年年报审计工作安
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到公司实地考察,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审会计师
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公司能够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
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不断学习提高相关专业知识,本着一贯诚信与勤
勉的工作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制度的完善及执
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履职期内,我们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没有聘请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况,也没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2022 年,
我们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
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述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

      窦红静




                                                     2022 年 3 月 30 日
(本页无正文,为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瑞




                                                     2022 年 3 月 30 日
(本页无正文,为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

      沈大龙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