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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秦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7-07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重庆秦安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客观、审慎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1、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2020 年 7 月 3 日为股票期权
的授予日,向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

    三、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事项的议案

    因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将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事项的议案》。

    专此意见。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宋生、刘加基、赵洪岐


                                                         2020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