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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秦安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1-14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重庆秦安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之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最低要求时;
         (三)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四)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五)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 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七)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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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代表股东利益,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同时,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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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如需);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担保议案涉及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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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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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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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
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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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会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个人股东应当持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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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
         (一) 代理人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登记册。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代理
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致使
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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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第二节   股东大会议事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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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议在主持人主持下,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顺序逐项报告、
审议、表决。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
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事或
其他有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
但应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进一步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合理事由。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在股东大会审议前,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股东
有权向股东大会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公司应在咨询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意见后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是否需要回避;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表决。
     关联股东的回避,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大会决议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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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将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位或几位候选人,但每位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应选人数。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根据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由得票多者当选。如得票总数排名在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最后一位有
两位或两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选举人数超过应选
人数的,则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排名在其
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按得票总数由高到低当选的董事、监事,其得票总数同时还应超过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2。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时,应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经选举已经符合当选条件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有效,剩余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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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程序重新选举表决;
     (二)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选出当选董事、监事、致使公司董事、监
事人数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原任董、监事不能离职,原
董事会、监事会应在 15 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监事候选人,并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其他已当选董、监事结果依然有效,但应于缺额董、监事选举产
生后一同就任。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
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第五十二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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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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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
循以下原则:
     (一)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有明确、具体的授权内容的书面申请,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给予授权;
     (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公
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职责分工交由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
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五节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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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议事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的;
     (二)因《公司章程》修改导致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相抵
触的;
     (三)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董事会适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的。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超过”含本数;“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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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生效之日起施行,并
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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