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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股份: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4-3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彦、廖茂野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安股份”或“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7〕582 号)核准,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0.80 元,募集资金总额 64,800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 3,466.08 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333.92
万元。公司股票已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为秦安股
份 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
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秦安股份签订保荐协议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间的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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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

                                                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等方式对秦安股份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持续督导人员于2020年8月对秦安股份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2020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于2020年12月对

                                                秦安股份进行了年度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秦安股份未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
                                                发生需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
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法违规事项。
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秦安股份及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    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的情况,亦无

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违背承诺的情况。

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公司前高管唐亚东于2019年年度报告

                                                公告前的窗口期内违规买入了公司股

                                                票5,000股,其增持行为构成窗口期违

                                                规交易。唐亚东已就该行为向公司及

                                                投资者致歉,对窗口期增持的5,000股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承诺18个月内不进行减持,18个月后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出售时如有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已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提醒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
的各项承诺
                                                到合法合规地买卖公司股票,杜绝类

                                                似情况再次发生。

                                                除此之外,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秦安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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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保荐机构督导并核查了秦安股份执行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保荐机构对秦安股份相关内控制度的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秦

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安股份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规范运行。

                                                保荐机构对秦安股份的信息披露制度

                                                体系进行了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完备。保荐机构已按规定审阅秦安股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
                                                份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确认其合法合规。详见“二、保荐机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披露审阅的情况”。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

,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披露审阅的情况”。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经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秦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安股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3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保荐机构经对秦安股份及其控股股东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人等的承诺进行核查,未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发现未履行承诺事项。
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经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秦

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   安股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经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秦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安股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求,并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

                                               实施了现场检查。



                                       4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   经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秦

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   安股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

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完善并执行公司

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关联交易制度。本年度无关联交易。

19、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

20、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   书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实施等承诺事项                                 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2020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

                                               告。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秦安股份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
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
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长城证券认为:秦安股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

                                         5
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秦安股份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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