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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秦安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2021-07-02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2021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原则................................... 3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4


第四章 内部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6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6


第六章   保密制度.................................................... 6


第七章   附 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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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证券投资
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

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 或利率
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利率互换业务、
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孙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
公司、孙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
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
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
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期保

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孙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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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使用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
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控
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成立外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采购部、销售

部、规划审计部各部门分管副总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职责

       1、对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审批授权范围内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和交割方案;

       3、负责本办法的修订完善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4、负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相关业务操作细则;

       5、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6、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部门职责如下:

       1、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
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
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2、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协作部门,
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负责向财务部报送与未来收
付外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用于汇率风险防范分析,部门负责人为责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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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财务部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
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
施;

       4、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
行资金划拨;

       5、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规划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稽查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7、公司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8、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N

                                领导小组审批

                                           Y
                                 调拨资金             报

                                                      告

               风                   交易
               险
               管
               控           全部交割或部分交割



                             有效性评价及分析


                                    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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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部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
结算。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保证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管理层
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规划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

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
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
件由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公司相关人员及合作的
金融机构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

易内容、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秦安股
份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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