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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秦安股份:秦安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03-26  

                           重 庆 秦 安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hongqing Qin’an M&E PLC.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2 年 3 月
                   重 庆 秦 安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hongqing Qin’an M&E PLC.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2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2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3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3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4

第七章 附 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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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

地履行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秦

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自愿、无偿地

将公司合法财产赠予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相关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尊重并落实公司的正当捐赠意愿,

符合公益目的,受赠人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职工均不得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

司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但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

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

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第七条    公司一般可以向以下公益事业进行对外捐赠: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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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相

关机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生产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

制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

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

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

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

净值计算其价值),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未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含)的,经公司董

事长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后实施;

    (二)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但未超过 500 万元人

民币(含)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应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会计年度内之前的捐赠

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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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

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及目的、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

财产构成及其金额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各子公司、分支机构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必须按本制度有

关规定上报母公司,并按第十一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

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

司财务部、董办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规划审计部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经

办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则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在每年第

一个月对上一年度公司对外捐赠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或社会

责任报告中披露年度对外捐赠汇总情况。

    第十五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

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

和相关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秦安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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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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