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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秦安股份:秦安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3-26  

                           重 庆 秦 安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hongqing Qin’an M&E PLC.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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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qing Qin’an M&E PLC.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 2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3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审议及决议程序.................................... 5

第五章 附 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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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以及《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为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法律、
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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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五)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代其履行职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直接向证券
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予以协助,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
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
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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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股票
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
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两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挂号信、电报或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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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审议及决议程序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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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内容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对公司
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
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现场形式的,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形成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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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若无特殊情况,会议决议应由与会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前当场签署。会议记
录中应当记载监事未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非现场形式的,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将会议
记录整理完毕并形成会议决议,并将会议记录和决议送达出席会议的监事。监事
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和决议后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并在三日内将会议记录和
决议送交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若监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
但应将其书面意见在三日内送交监事会主席。必要时,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若确属会议记录和决议错误或遗漏的,记录人员应作出修改,监事应在修
改后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作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
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办公室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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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及其修订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作
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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