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股份:秦安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3-26
重 庆 秦 安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hongqing Qin’an M&E PLC.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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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2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内容................................... 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5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8
第六章 工作人员任职要求............................................ 10
第七章 附 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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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保障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
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和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包
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
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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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即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应主动披露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即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即做到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即既要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又要提高沟通效率,控制
沟通成本。
(六) 保密性原则。即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
得泄露商业机密和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 互动沟通原则。即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与投资者之
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为避免和防止泄密和内幕交易,尚未
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应予以保密,公司不得:
(一) 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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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 公司投资者(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 证券基金等投资机构
(三) 行业媒体、证券分析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四) 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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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参加、主持重大投
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
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公司
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参加主持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长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安排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在年度股
东大会上回答投资者及其他有关方面的问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直接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 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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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 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七) 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等;
(八) 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 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的编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二)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 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
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
(四) 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
会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 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露公司公告、定期报
告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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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设立投资者关系热线,由专人值守,以便投资者咨询;
(七)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市场对公
司的关注度;
(八)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 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
和沟通,安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 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如重组、兼并、
收购、重大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参考意见;
(十一)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月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况进行汇总,
对投资者持股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按《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在安排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经营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机构推介会、分析师说明会等重大公共关系活动,或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
接受媒体采访前,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经营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进行组
织培训。
除非获得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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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机构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投
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保
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配备必要办公通讯设施,保持公司与投资者
沟通渠道的畅通。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的方式,主要包括
以下方式: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
(二) 股东大会等;
(三) 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
(四) 电话咨询和传真;
(五)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 资料邮寄;
(七) 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 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 路演、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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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投资者走访;
(十一) 问卷调查;
(十二) 其他适当途径。
第十五条 对于实地来访或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形式问询的投资者,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认真接待、适当回复。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
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
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
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
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就接访工作制作书面记录以便存查,必要时可录音或
录像。
对于投资者集中问询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其以适当方式
处理。
第十六条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其问询的问题的答复内容个
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均应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
请求提供的资料或请求就重大事项的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
料,亦应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
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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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
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
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十八条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
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
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可在必要时安排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但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沟通过程,避免参观沟通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
的信息。
第二十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
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投资者的沟通应严格遵照《重
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
和统一性。
第六章 工作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的主要窗口,投
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并持续予以改善和提升:
(一) 全面、准确了解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
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二)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相关法规,准确把握与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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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三) 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四) 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
私利,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
位投资者,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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