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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青股份: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3-31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 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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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
         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
             响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 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并至少
         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应当说明监事会
         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
         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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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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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 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 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
         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
         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
         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 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
         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以举手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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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 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 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 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公司股票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经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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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
         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 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亦
         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规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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