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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青股份:常青股份未来三年(2022年度-202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11-08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度-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规划与机制,并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
规划、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度-2024 年度)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请各位董事审议。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
成本和融资环境等方面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
划和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
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
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2 年度-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
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二)分配周期
    未来三年(2022 年度-2024 年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来三年(2022 年度-2024 年度),在公司当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在满足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若公司营收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经营
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及独立董事等的意见制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形
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未来三年(2022 年度-2024 年度),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
态发生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调整《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
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
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监事依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订
利润分配政策草案的事项可以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拟修改的利
润分配政策草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