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家居: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5-24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及《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公司关于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相关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
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办法》、《上
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2、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定价方式符合《证券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收购项目聘请的估值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具有
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估值方法选用恰当,估值结论合理,估值方
法与估值目的相关性一致;本次要约价格是上市公司在综合考虑标的公司盈利能
力、资产规模、品牌影响力、标的公司市值等因素后确定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拟收购项目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
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的长
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方案,并同意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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