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家居: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05-24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分红机制,切实
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建立稳定、持续、科学的投资者回报机制,根据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
规划制定如下:
一、 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
略、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
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
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股利或者现金和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
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分配利润。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也可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三、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
营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
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公司股东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回报规划
1、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现金和股票股利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
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分配利润。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也可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3、 利润分配期间: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 现金分红分配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已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
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发生,公司将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
5、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
案:
a)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6、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a) 董事会应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因素,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如有);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b)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
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c) 董事会将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d)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现场答复、热线电
话答复、互联网答复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
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
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e)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f)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和决策程序:
a) 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
计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b) 董事会对修改利润分配政策事项进行详细论证,制定利润分配政
策修改方案;
c)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d) 董事会将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f)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
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