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家居: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2018-06-16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曲美家居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对外担保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为实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履行支付义务,公司或子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离岸金融中心申请不超过21亿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币种的贷款额度。就
该融资事项,公司拟以子公司智美创舍家居(上海)有限公司(“智美创舍”)
自有存款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本次担保的金额为境外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等境外借款项下的全部债务,被担保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担保方式为智美创舍提供存款质押担保。
前述担保事项有利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推进,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事项,并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罗炘、闫华红、傅江、平云旺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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