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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曲美家居: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10-10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及《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公司关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相关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
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办法》、《上
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2、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定价方式符合《证券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具有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相关性一致;本次收购价格是上市公司在综合考虑标的公司盈利能力、资产
规模、品牌影响力、标的公司市值等因素后确定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定价
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的议案》内容属实、
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
实施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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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6、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方案,并同意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罗炘、闫华红、平云旺、傅江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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