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相关资料 进行审阅,我们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与经验,能够满足公司 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 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 议。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罗炘、闫华红、平云旺、傅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