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家居: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2-22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券发行办法》”)和《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及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曲美家居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相关材
料,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该事
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修订后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办法》
(2020年修订)、《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方案,并同意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审议。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罗炘、闫华红、平云旺、傅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