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行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罗炘、闫华红、平云旺、傅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