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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曲美家居: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4-28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
编制的 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格式与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7 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 2020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是基于公司实际情
况所作出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综合以上因素,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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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公司编制并出具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内控的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
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用公司管理
要求和发展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
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本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严
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很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
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
    我们认为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
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行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
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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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罗炘、陈燕生、傅江、刘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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