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法涧、傅江、陈燕生、刘松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