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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曲美家居: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4月修订)2022-04-28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曲美家居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
         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 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1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 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
           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
           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
           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并于协议签署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
                  资金专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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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申
           请和审批手续。


           使用募集资金的申请,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使用部门
           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具体用途、金额、款
           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根据
           用款额度大小,分别报公司分管副总裁、总裁、董事长批准后,办
           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
           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审计部门
           提供工作进度报告。确因不可预见或无法预知的客观因素,将严重
           影响项目使其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公司必须及时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详细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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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承诺的项目相一致 ,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
           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开披露
           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
           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
                  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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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   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
                   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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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
                   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
                   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
           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
           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四)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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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的
            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
            (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变更募集
            资金投向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
            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
            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
            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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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适
           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内部制度进行披露。


                                   8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
           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
           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
           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
           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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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
           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
           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
           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将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
                    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如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
           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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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
             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
             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办法应及时进行修
             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之修订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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