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家居: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8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二〇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曲
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
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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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或达不到本制度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当
按照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 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要
的工作经验;
(五)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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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
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
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 36 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 最近 36 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
一以上;
(五)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公司独立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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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 5 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书面确认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并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独立董事提名的有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
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
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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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的,应当
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1 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期限届满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
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
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该独立董
事辞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
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
提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
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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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果独立董事的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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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五)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 同意;
(二)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
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
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
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
行专项核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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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
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
董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
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现场检查情况;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如果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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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
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主动调查、
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和便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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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
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
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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