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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曲美家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6月)2022-06-03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 2022 年 6 月 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
            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
            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
                   股东;
            (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1
第五条   公司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   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四)   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
                      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
                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
                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

                                 2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
       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五)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六)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告:


       1.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3
             无效的诉讼;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
             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5.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
             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七)   重大事件;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
             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
             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
             等发生重大变化);
       7.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
             责人发生变动;
       9.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4
       11.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
             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
             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10.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
             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
             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5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    其他需报告的重大信息:


                 1.    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4.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
         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
         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任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时,
         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
         点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或预告本部门负责范围
         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涉及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


         (一)    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知晓或应知晓该重大事项时。

                                  6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相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
                    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
                    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
                    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
                    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通过董
           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
           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
           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
                    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7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
           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指定专人对收集和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妥善
           保存。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的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
           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
           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
           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
           的培训。




                                    8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报告义务人
           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报告义务人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
           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
           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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