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 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法涧、刘松、陈燕生、傅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