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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力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7-04-13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
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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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
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
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并置备于公
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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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
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
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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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 9个月
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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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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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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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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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应
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进行披露并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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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
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
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公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组织、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办理临时报告的
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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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
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
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相关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
       2、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长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布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和控股股东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
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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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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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
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
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五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没有公告之前,不得
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泄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因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而接触内幕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公司、咨询机
构、信息软件公司等;
     (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
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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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资料,并
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或其授权的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
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履行前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