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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力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7-04-13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神力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神力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
 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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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
 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流程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
 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
 本制度的规定,审核、确认并登记拟办理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
      (二)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
 归档保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员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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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
 及时披露。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
 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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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一: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是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
       或豁免事项事项知     否                    是否书面签署保密    否
       情人名单                                   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表二: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   暂缓或豁免事项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   知悉该事项   知悉该事   知悉该事项   暂缓或豁免事   暂缓或豁免事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姓名/名称      会信用代码         时间       项地点        方式        项内容         所处阶段
  号

  1

  2

  3

  4

  5

  6

  7
附表三: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事
项的知情人,本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
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
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向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4、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__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