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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10-28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常州神
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神力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认真审核
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及相关资料后,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有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同时,
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
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
健全激励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亦有利于
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
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乓〉丁、
    陈文化                      陶国良                   鞠明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