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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11-23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常州神
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神力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

    2、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9 人,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
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经营发展实
际需要。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本次审议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议案,不存在根据有关规
定应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 2017 年 11 月 22 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公司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82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乓〉丁、
    陈文化                     陶国良                   鞠明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