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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07-24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审
阅了本次董事会会议资料,并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基于独立判断,
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陈睿先生的简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陈睿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高管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同意聘任陈睿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蒋国峰先生的简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蒋国峰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高管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同意聘任蒋国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任期一致。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何长林先生的简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何长林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高管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同意聘任何长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四、《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朱国生先生的简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朱国生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高管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同意聘任朱国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