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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力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物一方)2020-09-01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神力股份
股票代码:603819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前海中物一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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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
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
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持其在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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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3

附表: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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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深圳市前海中物一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本公司、上
                    指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神力股份
中物一方、受让方    指     深圳市前海中物一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指     陈忠渭、庞琴英、贵州睿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与深圳市前海中物一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
《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签署的《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转让协议》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准则15号            指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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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中物一方
  名称                     深圳市前海中物一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42688634X
  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年6月9日
  法定代表人               武晶茹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文化
                           活动策划、礼仪服务、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含证券、保
                           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人才供求信息咨询、人才资源开发与
                           管理咨询;委托推荐和招聘、择业指导、职业规划、人
                           才评测、高级人才寻聘。
  主要股东                 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通讯方式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武晶茹     女       执行董事、总经理        中国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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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前景及投资价
值的认可,从而进行的一项投资行为,本次增持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上市公司
的经营情况,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决定是否
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如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
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
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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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及其主要内容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
例
     2020年8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陈忠渭、庞琴英、
贵州睿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神力股份无限售流通股
17,44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01%,股权转让价款为270,828,967.50元,
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的神力股份无限售流通股为
17,444,700股,占神力股份现有总股本的8.01%。
     本次转让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合规性审查以及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转让方:陈忠渭(以下简称“甲方一”)、庞琴英(以下简称“甲方
二”)、贵州睿忠(以下简称“甲方三”)
     乙方、受让方:中物一方
     (二)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及比例
     甲方拟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标的公司合计17,444,700股股份(包括甲方一所持
标的公司13,909,077股股份、甲方二所持标的公司1,545,453股股份、甲方三所
持标的公司1,990,170股股份),约占标的公司目前股本的8.01%。
     (三)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
     各方确认按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收盘价的90%确定本次股
份转让的交易对价,即人民币27,082.89675万元。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
司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
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但总交易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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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调整。
    (四)交易对价的支付安排
    各方同意按照下述方式支付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
    1.乙方应于标的公司公告本协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
一期交易对价共计5,000万元人民币。
    2.在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合规性确认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
定账户支付第二期交易对价共计4,000万元人民币。
    3.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三期交
易对价共计7,000万元人民币。
    4.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四期
交易对价共计4,000万元人民币。
    5.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起一百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
的交易对价共计7,082.89675万元人民币。
    (五)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1.各方同意,于乙方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第二期交易对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各方共同配合提交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并且确保在取得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合规性确认文
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
    2.各方同意,除上述约定的条件外,标的股份交易对价的支付均以甲方于支
付时点未在重大方面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事项为前提。若甲方在
支付时点存在在重大方面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事项的情形且甲方
未能解决的,乙方有权延期支付,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六)税费
    本协议项下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纳税义务,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由纳税义
务人自行承担。如果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一方对另一方应缴的税款负有代扣代缴
权利(义务)的,该方将依法进行代扣代缴。
    除各方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本协议各方应各自承担其为商谈、草拟、签署及
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
    (七)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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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后生效。
   (八)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项下
任何一笔或多笔交易对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并在甲方向乙
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标的股份并支付完毕其应付未付的交
易对价,但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如乙方仍未在前述期限内足额支付应付未付的交易对价,则甲方有权直接通知乙
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2.若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转让标的股份、未能按时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
过户登记,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在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但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
其已收取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甲方仍未在前述期限内办理完毕
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则乙方有权直接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乙
方损失。为免疑义,如因乙方不予配合受让标的股份和/或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
登记,导致甲方无法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甲方无需承担本条项下的违约
责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的权益受限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
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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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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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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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深圳市前海中物一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武晶茹
                                                   签署日期:202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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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2、地址: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兴东路289号
3、电话:0519-88998758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及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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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苏省常州市
股票简称         司                                股票代码          603819
                                                                     深圳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前湾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前海中物一方企业管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路 1 号 A 栋
名称             理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增加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有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数量变化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是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为上市公司
                 否 ■                                               否 ■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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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务人拥有权益的 变动数量:17,444,700 股
股份变动数量及 变动比例:增加 8.01%
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
是否拟于未来      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12 个月内继续     性文件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增持              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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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深圳市前海中物一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武晶茹
                                                    签署日期:202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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