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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力股份:神力股份: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2-04-29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工作中谨慎、认真、忠实、勤勉地履行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客观、公正、审慎地
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1 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分别为
会计、法律和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分别为
会计、法律和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
    (一)独立董事履历、专业背景及任职情况

    1、李芸达先生,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毕业于南京
大学,博士学历,副教授。曾任职于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现任江苏理工学院
商学院副院长、中国会计学会高级会员、腾龙股份独立董事、国茂股份独立董事、
常辅股份独立董事,兼任常州民营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2、钱爱民先生,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毕业于东南
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常州第四织布厂、常州市中绮集团公司、常州新区凯
杰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常州嘉鹏律师事务所,现任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3、朱学忠先生,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毕业于南京
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历,副教授职称。现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化学院副
教授。
    (二)独立董事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我们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以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已发行股份 1%以上、
不是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我们没有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没有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我们均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
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8 次董事会,各位独立董事认真履行了职责,出
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      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
   姓名     董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参加会议
  李芸达           8         8          0        0             否
  钱爱民           8         8          0        0             否

  朱学忠           8         8          0        0             否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4 次股东大会,各位独立董事认真履行了职责,
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股    出席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
   姓名       东大会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参加会议
  李芸达               4         4       0       0             否
  钱爱民               4         4       0       0             否
  朱学忠               4         4       0       0             否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3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各位独立董事认真履行了
职责,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审    出席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
   姓名      计委员会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参加会议
  李芸达               3         3       0       0             否
  钱爱民             3         3    0          0          否
    (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召开了专门
委员会会议,就公司季报、半年报以及年报审计等议案进行了充分探讨和审议,
利用本人特长,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1 年度,我们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的汇报,深入了解公司
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我们关注公司所面临的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对
公司的影响,同时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
的进展,掌握公司运行动态,确保独立董事工作质量。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为我们履职提供了
完备的条件和支持,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
依法合规地对有关重点事项作出明确判断,独立、客观地发表了意见并提出了建
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情
况的核查和了解,公司及控股股东均能够积极履行已经作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
承诺的现象。
    (二)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为公司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规
划,充分重视了公司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切实地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
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及
时、完整、充分、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了解了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公司根
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监管机构对公司内
部控制建设的有关要求,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部控制
体系运行有效,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未发现有重大偏差、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事项。
    (五)股权激励的执行情况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的议案》。
我们对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认为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及授予的 16 名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
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
激励对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要求,忠实、勤勉、独立、谨
慎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推动了公司规范持续发展。
    2022 年,我们将继续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自
身的履职能力,进一步加强与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运用专业
知识及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
定的发展。
                                      独立董事:李芸达、钱爱民、朱学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