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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力股份:神力股份:关于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2022-06-07  

                        证券代码:603819        证券简称:神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6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
资者,结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及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
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要求及意愿等重要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
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建议,优先采
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
    三、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及时间间隔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
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
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内一次
 性或累计投资总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以上;
    (4)公司现金流满足日常经营及长期发展后,尚有较大盈余时。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履行上述现金分红之余,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超过 10%
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5、利润分配的制定与执行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
求等情况提出、拟订,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
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董事会应就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
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予以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
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
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
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
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
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当
经过详细论证后,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意
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7 日